欠35人理财金额330万,律师介入追回!
最新修订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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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35位原告与某理财公司(被告)2015年签署理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受托方收取原告理财资金,理财期限1年,理财年收益率16%,该收益按月计于每月10号发放给原告。委托理财本金于理财期满之日返还给原告。该协议到期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又自动续约12个月,1年后日期满。但被告收取原告理财资金后,仅支付给原告们10个月的理财收益,从签署日期至今,被告不再支付给原告理财收益。原告认为两被告已经实际不能履行合同和用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律师认为35名原告与某理财公司(被告)之间签订的理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理财协议已于2017年10月10日到期,而原告于合同到期日之前即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于到期日解除,意味着其并无与某理财公司(被告)续约的意思,因此可确认双方签订的理财协议已于协议到期日解除。
1.确定行为性质
原告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收到投资款后,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并在合同到期后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现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确认还款金额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35位原告投资款本金并支付协议到期后相应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收益及以日千分之二为标准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请求法院支持。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某理财公司(被告)向35位原告总共返还投资款3300000元及利息,并分别支付迟延支付收益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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