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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事故!律师介入获赔近58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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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11日,原告患者因计划生育到被告的医院进行无痛人流,在人流手术中,被告医院予患者进行了子宫囊肿、宫颈糜烂及息肉手术,具体手术内容及过程不详,术后患者腹痛难忍,被告医院该职位正常的宫缩,不需处理,次日患者疼痛加重,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未进行特殊的处理,后患者到其他医院就诊,检查后外院认为问题严重。

 

11月13日,患者到北医三医院入院治疗,以“清宫术后腹痛30余小时”为主诉就诊,当日便进行手术,术中所见,腹部腹腔子宫外探及异物,为残破胎体,腹腔内可见结肠内粪物污染物,子宫后壁穿孔,子宫后壁偏右侧可见5cm破口,破口参差不齐,乙状结肠及直肠中上段已缺如仅残留相应系膜,因肠管缺损重,断端破损严重,现患者永久性结肠造瘘,构成严重残疾,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患者的身心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与折磨。后原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就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在后期的治疗中产生新的治疗费用损失及人身损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二、律师切入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北京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就医疗费,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就护理费,原告主张每天护理费160元的标准合理,根据鉴定意见可认定护理期为143天,由此计算护理费为22880元。就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

 

就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的标准合理,由此计算住院22天共计2200元。就营养费,原告主张每天60元的标准合理,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营养期为475天,由此计算营养费为28500元。就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误工期为505天,由此计算误工费为80861元。就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居住在北京且收入来源于工资,故认可其按照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根据鉴定意见,其伤残赔偿指数应认定为30%,由此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74436元。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实际伤残情况酌情认定为20000元。

 

三、判决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860元、护理费2288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8500元、误工费80861元、残疾赔偿金3744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805,以上共计人民币578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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