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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医疗骗局?获得大量违约金

最新修订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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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4日,芦某(被告二)雇员赵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肌筋整骨项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告给原告腿部做了几次治疗,但腿部的治疗没有任何疗效,腿部形状与治疗前没有任何变化。被告也没有给原告背部和胯部讲行治疗。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其雇员之间互相推诿,没有任何人给原告治疗。经查,被告根本就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欺诈的手段招揽原告成为其治疗客户,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被告为原告治疗的腿部没有任何疗效,且也没有依照收费治疗项目对原告进行背部和胯部治疗,被告依约理当退还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律师切入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原告的交易相对方。原告在芦某的推荐下接受肌筋整骨服务,并签订《肌筋整骨项目协议书》,服务地点为某美肤馆,原告通过POS机向某公司(被告一)支付了29400元,向芦某汇款支付了30000元,某公司为原告开具了收据,收款人一栏写有“某美肤馆赵某”。但某美肤馆未进行工商登记,在未能明确某美肤馆的实际经营者的情况下,某公司和芦某作为原告的收款人,应当举证证明其钱款去向,并举证证明其与某美肤馆的关系,否则,某美肤馆将成为掩盖该交易实际受益人的空壳和面纱

 

芦某辩称某美肤馆系由丁某个人经营,与某公司无关,但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某美肤馆店内的POS机商户为某公司,原告为何将部分钱款支付给某公司,以及店员为何使用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的收据盖章,加之芦某未能提供丁某实际经营某美肤馆的相关证据。

 

芦某辩称其是某美肤馆的店长,仅为原告介绍整骨服务,但芦某为原告垫付25000元合同款已明显超出一般无偿介绍人的理性行为范畴,而具有积极促成交易的性质。且原告向某公司和芦某支付了59400元,芦某与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余20000元合同款的资金去向,不能排除芦某和某公司从该协议中盈利。

 

芦某辩称某美肤馆只是出借场地,但根据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芦某向原告如实披露过服务提供者的全部信息,并不能排除某美肤馆将肌筋整骨服务外包给他人,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肌筋整骨服务的可能,故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某公司和芦某作为原告的收款人,未能证明某美肤馆的实际经营者,亦未能合理解释其与某美肤馆之间的关系,不能排除某公司和芦某为某美肤馆的实际经营者,或借用某美肤馆的名义开展部分经营活动,并从中盈利,故认定某公司和芦某是原告的交易相对方。某公司、芦某未能为原告提供后续整骨服务,亦未证明其实现了与原告约定的整骨效果,构成违约。

 

三、判决结果


某公司(被告一)、芦某(被告二)向原告返还5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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