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助力赢得270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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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育有一子孙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吵架,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101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对房产分割存在异议,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育有一子孙某(曾用名孙某),现已成年。
双方均表示各自名下有一辆汽车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果各自有债务各自偿还,只有101号房屋需要法院判决。101号房屋于2002年5月登记在被告名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101号房屋现价值为540万元。
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被告同意离婚。101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依法有据。鉴于双方离婚,101号房屋不宜按份共有。根据双方陈述,101号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但被告不同意支付折价款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0万元。
三、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被告孙某所有,被告孙某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二百七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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