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公司借贷不还?追回全部借款88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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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投资理财、民间借贷
一、案件背景
2019年7月,原告郭某在昆某推荐及利诱下,与AB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及《产品投资及回收方式合同》。郭某通过认购投资产品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投资款,投资期间为一年,预期年化利率为12%。以上合同约定定期返本付息,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郭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此前与昆某的交易习惯,向A公司履行完毕80万元出借义务,但从合同订立第一个月起,A公司既不按月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经长达一年催还,A公司、B公司的业务对接人,即耿昆某才承认公司资金出现危机,多次催促无果。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郭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及附件,昆某作为实际经手人,对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2.确认借款金额
关于付款情况,郭某主张其中按照昆某的指示转账698800元,剩余款项101200元均系现金给付;昆某认可前述转账部分为70万元,但称另外10万元为利息。本院认为,结合坤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出的“80万公司负责到底,但是金额确实不少,需要分期付款”,郭某的陈述意见,更具有合理性。借款金额应为80万元。根据服务合同及附件,A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借款方),现投资(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3.确认利息
关于利息。按照服务合同附件中关于预计年化收益率的约定,预期收益率为11%。即使按照郭某出示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在合同签订之前,借款方均按照月息8000元(年利率12%)支付利息;律师认为,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执行的年利率标准发生变更,应以在后的合同约定为准。即支持A公司向郭某支付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标准,其中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的利息为88482元。
4.确认B公司的责任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B为郭某、A公司双方提供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有权向双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B公司有义务对A公司提供担保。若因A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郭某投资收益和相应投资金额,由B公司进行先行垫付。因此,B公司应对A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确认B公司保证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郭某有权请求大华公司对上述A公司应向郭某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6.确认是否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日为2020年7月5日;2020年7月27日,郭某诉至本院,要求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郭某的主张未逾保证期间。
7.确认昆某的责任
根据昆某的陈述“虽然我没有给郭某出具书面的担保书,但是我也愿意承担付款责任”以及昆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陈述“80万元公司负责到底,但是金额确实不少,需要分期付款,如果一切顺利,我只能保证年底前付一半,剩下的明年付,今年付的一半要分两次或三次给你,这是公司确实可以想办法找钱给你单方面去凑,这也是我最大的能力了”,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昆某在上述债务产生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还款责任的性质,从昆某的表述内容来看,虽然昆某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出具担保书,但是从其意思表示来看应该是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具体的保证形式,同前述B公司的保证责任论述一致,昆某承担也应该是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具体的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同前述B公司的论述亦一致。即昆某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判决结果
1.被告A公司偿还原告郭某本金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2.被告A公司给付原告郭某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3.B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昆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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