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一年十个月
最新修订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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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赵兵
案件类型: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及新型犯罪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同某在担任某实业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小秋(化名)等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以投资生产水泥、家具等项目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借款合同》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25万元,涉及投资人约21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达人民币约204万元。其间,被告人同某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约8万元。
二、律师切入点
改变部分事实定性,积极降低犯罪数额。
1.当事人不是主犯,在公司中的等级地位较低,只是一名业务员,没有决策、指挥、批准的权力。其在本案中地位作用,不是主导地位,系从犯,积极争取减刑。
2.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性认识不足,愿意退赔、家庭情况困难,积极争取缓刑。
3.争取被害人谅解。在争取被害人谅解过程中,因牵扯被害人较多,我们积极协调法院,由法院做工作,给被害人按比例退赔,取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
4.当事人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缴所有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比最高法定刑降低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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