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荐股诈骗罪,律师二审介入比一审判决少2年
最新修订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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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赵兵
案件类型: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及新型犯罪
一、案件背景
2021年4月,王某参与李某等人组织的诈骗团伙(“杀猪盘”),并介绍张某进入团伙,共同实施“导人”诈骗。行骗方式为:通过QQ等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寻找“客户”(炒股爱好者),博取信任后吹嘘李某等团伙成员为炒股大师,推荐客户进入“炒股群”,并在群内配合团伙成员诱导客户通过虚拟的炒股配资平台充值,成功骗取他人充值后即将群解散并关闭平台。王某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提成按其导入客户充值金额的10%另计。同时,王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及一张配套手机号有偿提供给团伙使用,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及转移诈骗资金。经查,王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涉及全国数起诈骗案,涉案诈骗金额20万余元。王某自述非法获利2.8万余元(包括工资、提成、卡使用费等)。
二、律师切入点
由于本案是二审时期律师介入,通过会见及阅卷后,发现当事人之前存在自首行为,且当事人在一审之前没有认罪认罚,没有认罪认罚对本案产生不利影响。经过多次会见及与阅卷,在犯罪数额及定性上,争取突破、同时指导当事人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以降低当事人刑期。
改变部分事实定性,积极降低犯罪数额。
1.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帮信罪,其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
2.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
3.上诉人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其中包括上诉人的工资、提成、卖卡使用费等,其他诈骗金额与上诉人无关,远没有达到诈骗金额巨大标准。
4.当事人不是主犯,在公司中的等级地位较低,且当事人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是被蒙骗,也是实际的受害者。
5.争取被害人谅解。在争取被害人谅解过程中,因牵扯被害人较多,我们积极协调法院,由法院做工作,给被害人按比例退赔,取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
三、判决结果
因当事人实际已羁押两年多,法院最后按照实际羁押期限判决,被告人于判决一个月后被释放,比一审判决降低刑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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