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原告患者因计划生育到被告的医院进行无痛人流,在人流手术中,被告医院予患者进行了手术,具体手术内容及过程不详,术后患者腹痛难忍,被告医院该职位正常的宫缩,不需处理,患者疼痛加重,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后患者到其他医院就诊,检查后外院认为问题严重当日便进行手术,术中所见,残破胎体构成严重残疾,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患者的身心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与折磨。后原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就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在后期的治疗中产生新的治疗费用损失及人身损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